2019年10月11日,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后文簡稱CFTC),金融犯罪執行網絡(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后文簡稱FinCEN)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后文簡稱SEC)根據《銀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相關要求,就數字資產相關的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等問題發表了聯合聲明。
聲明原文如下:
“據我們所知,市場參與者會使用許多不同的標簽來指代數字資產。但是,這些用于描述數字資產金融服務或從事相關業務人員的標簽或術語可能與《美國銀行保密法》或CFTC、SEC等監管法規中規定的資產、活動與服務的定義并不相同。比如,數字資產市場提到的“交易所”可能與聯邦證券法中提到的“交易所”概念并不完全一致。因此,無論數字資產市場參與者使用何種標簽或術語,這種數字資產的最終分類、適用的監管政策及操作機構是否屬于《銀行保密法》規定的“金融機構”都還是要取決于其實際狀況(包括經濟實質和使用范圍)。
“與數字資產相關的活動的性質是確定是否必須以及如何在CFTC、FinCEN或SEC進行注冊的關鍵因素。例如,某些與“商品”相關的活動可能會觸發根據《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 ,簡稱CEA)的注冊流程和其他義務,而某些涉及“證券”的活動可能會導致根據聯邦證券法進行注冊和其他義務。如果屬于“金融機構”的定義,則可能受到上述一個或多個機構依據《銀行保密法》進行的反洗錢或反恐怖主義融資監管。例如,從事期貨交易的金融機構,其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將受到CFTC、FinCEN和國家期貨協會(NFA)的監督; 而從事貨幣服務(Money Service Business,簡稱MSB)的機構則將由FinCEN監督;而證券經紀交易商的交易將由SEC、FinCEN和一個自我監管組織(主要是金融業監管局(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 ,簡稱FINRA))進行監督。”
“某些適用于證券、共同基金、期貨交易商或介紹經紀人的經紀交易商的某些《銀行保密法》義務(例如制定反洗錢程序或報告可疑活動)都會得到廣泛適用,而不考慮所涉及的特定交易是否涉及聯邦證券法或《商品交易法》所定義的“證券”或“商品”。